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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概要)


  一、双方一致认为,中日关系对两国都是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长期和平友好合作是双方唯一选择。双方决心全面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
  二、双方重申,1972年9月29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8月12日签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及1998年11月26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宣言》构成中日关系稳定发展和开创未来的政治基础,确认继续恪守三个文件的各项原则。双方确认,继续坚持和全面落实2006年10月8日及2007年4月11日发表的《中日联合新闻公报》的各项共识。
  三、双方决心正视历史、面向未来,不断开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新局面。
  四、双方确认,两国互为合作伙伴,互不构成威胁。双方重申,相互支持对方的和平发展。双方确信,坚持和平发展的中国和日本将给亚洲和世界带来巨大机遇和利益。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发展给包括日本在内的国际社会带来了巨大机遇,日方对此表示积极评价。中国愿为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作出贡献,日方对此表示支持。
  日本在战后60多年来,坚持走作为和平国家的道路,通过和平手段为世界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中方对此表示积极评价。双方同意就联合国改革问题加强对话与沟通,努力增加共识。中方表示重视日本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愿意看到日本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建设性作用。
  双方坚持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两国间的问题。
  五、日方重申,继续坚持在《日中联合声明》中就台湾问题表明的立场。
  六、双方决定在以下五大领域构筑对话与合作框架,开展合作。
  (一)增进政治互信。建立两国领导人定期互访机制,原则上隔年互访;加强安全保障领域的高层互访。
  (二)促进人文交流,增进国民友好感情。
  (三)加强互利合作。特别加强在能源和环境领域开展合作;在贸易、投资等广泛领域开展互利合作,扩大共同利益;从战略高度有效运用中日经济高层对话;共同努力,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四)共同致力于亚太地区的发展。共同推动六方会谈进程。中方对日朝解决有关问题,实现关系正常化表示欢迎和支持。
  (五)共同应对全球性课题。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的原则,按照巴厘路线图积极参与构建2012年之后有实效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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